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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借贷纠纷案件需交的立案材料

2014-09-09 17:44:29 来源: 本站

一、民事起诉状正本、副本 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起诉状正本和副本应当有起诉人的签名或盖章,副本应当与正本内容一致。 起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提交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事实与理由;证据、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身份证明 起诉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法定代理人代为起诉的,应提交法定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与起诉人身份关系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委托律师代为起诉的,应提交代理人的律师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接受委托和指派的函件。 委托律师以外的其他人代为起诉的,应提交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起诉人、法定代理人、代理人居民身份证丢失或其他原因不能提交的,可提交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起诉人为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其他组织应提交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应提交年检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交职务证明原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起诉人是外国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护照)的复印件;本人在境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提交的立案证据 1.书面借据。如果不能提交书面借据的,必须提交必要的能够证明存在借款关系的证据。如二人以上的证人证言,通过电子转账的转账存根等; 2.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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