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25 16:56:27 来源: 本站
[判决摘要]
民间借贷与典当合同的区别
原告:承德益隆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武烈路7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志伟,职务经理。
被告:李金祥,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中华路。
被告:戈艳红,女,1968年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中华路。
被告:徐国锋,男,1971年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南园小区。
原告承德益隆典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李金祥、戈艳红、徐国锋典当合同纠纷,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原告承德益隆典当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3月31日,被告李金祥向原告典当借款370000.00元,期限一个月。息费4.5%。由徐国锋做但保人。期满后,被告未如约还款。截止到2013年12月30日,被告累计欠款909500.00元。2014年1月16日,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以上欠款以被告购买的坐落于承德市上河新村环保局团购房产两套作抵押。因此笔债条系被告戈艳红与被告李金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现主张三被告连带偿还欠款本鑫及利息。
原告承德益隆典当有限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借条一张。2、还款协议一份。
被告李金祥辩称:原、被告存在典当合同关系。认可欠款事实,同意偿还,主张原告作出让步,让被告少支付利息。
被告徐国锋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戈艳红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案借款性质,借款利息如何计算。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从证据表面上看,本案应属民间借贷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一、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理。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如按民间借款关系,原告诉请利息只能在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范围内予以支持。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原告的特殊行业,双方均认可其借款系向典当公司借款,因此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三十七条 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第三十八条 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因此,本案中的利息就不受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限制,而应适用典当管理办法的相应规定计算利息及综合费用。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金祥于
技术支持: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