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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方案

2014-07-16 11:36:18 来源: 本站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关于司法公开工作的推进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政法委《关于我省司法公开工作的推进意见》、省法院《关于司法公开工作的推进意见》和市委政法委《关于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推进意见》等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我院司法公开工作,结合《承德市中院关于司法公开工作的推进方案》和我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推进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载体,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建立健全公开、透明、便民、信息化的司法公开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实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以公信树权威。

二、总体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司法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司法公开工作作为一项重要、长期的任务摆在突出位置,坚持不懈地抓实抓好。按照要求我院成立司法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司法公开工作的研究、部署、检查、督导。

2、明确责任主体。按照“变内部公开为外部公开,变选择性公开为全面公开,变形式公开为实质公开”的要求,建立健全司法公开责任体系,切实推进工作落实。各庭、室、局负责人为本单位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专人负责本部门司法公开推进工作。

3、遵循公开原则。依法公开,严格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公开范围,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及时公开,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完整地公开司法工作信息,没有法定时限的,要在合理时限内予以公开;全面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全面、完整地公开人民法院司法工作各个重要环节的相关信息;规范公开,严格执行和遵守司法公开的制度和程序,不得无序公开和选择性公开。

4、文书上网类型。在省法院的文书上网细则出台之前,对上网文书类型限定为反映实体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对于纯属诉讼程序事项处理的文书如中止审理、回避等裁定书、决定书,各类诉讼(执行)强制措施,包括查封、保全裁定书以及取保候审、罚款、拘留决定书等,内部程序事项如合议庭组成人员决定书,以及信访类决定书等,除严格依法告知、送达当事人外,不必上网公布。下列裁判文书不得在互联网公布:(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2)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3)以调解方式结案的;(4)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5、信息处理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1)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2)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3)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于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对下列信息应当删除:(1)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2)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3)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4)商业秘密;(5)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6、编制公开目录。今年6月底前,全院在对司法权力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根据省法院司法公开目录,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工作标准,编制我院司法公开目录,明确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公开的方式等,建立司法公开台帐。

7、把握工作重点。今年,全院司法公开的重点工作为:民商事案件庭审网上直播,生效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司法拍卖网上进行,案件审判流程和执行信息公开,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系统建设,12368电话语音系统等。

8、制定工作路线图和时间表。今年6月底前,全院制定推进司法公开的工作步骤、推进措施和时限要求,明确每月任务目标和完成标准。根据省法院的部署,我院的工作路线图和时间表如下:(1)在司法公开平台发布法院的静态信息,我院已全部完成。(2)当事人通过输入查询密码等,登录司法公开平台,可以随时查询案件立案、审理流程信息和执行流程信息,须在6月底前完成。(36月省法院官方微信平台建成开通后,我院要按照要求及时跟进,实现当事人用智能手机即可查询案件信息。(46月底前,我院都要实现上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并逐步扩大上网文书数量。(56月底,省法院出台阳光司法指数评估办法后,我院要按照要求开展工作。(6)省法院7月底前开通12368诉讼服务热线后,我院要按要求及时跟进。(712月底前,我院审理的民商事案件要实现网络庭审直播和同步录音录像。

9、建立考核机制。省法院出台阳光司法指数评估办法后,我院要按照省法院的要求,制定司法公开工作考核办法,每年组织一次评估、考核。考核结果将与各部门及部门负责人、责任干警的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等挂钩。

10、强化检查督导。全院各部门每月20日前向司法公开领导小组书面汇报一次本部门司法公开工作进展情况,我院每月23日前向中院司法公开领导小组书面汇报一次本院司法公开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送,我院“公开办”将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督导检查情况向全院通报。对司法公开工作验收不达标的部门要督导整改,限期达标。

11、接受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司法公开工作重要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设置公开电话,由专人值守,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司法公开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及时反馈。对当事人、社会公众、媒体记者以及有关单位提出的司法信息公开请求,要及时受理,不同意公开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予以答复,并说明不公开的理由。

12、建立追责机制。对当事人、社会公众、媒体反映的有关部门或者有关人员落实司法公开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核查,对于违反司法公开相关规定并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严肃查处。

13、做好保障工作。建立司法公开的人力、物力保障机制,将推进司法公开工作所需经费进行概算,提请区政法委协调解决,对推进司法公开工作人员编制、工作体系等方面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解决意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解决;加大立案、信访窗口,服务大厅,法院门户网站和其他信息平台的建设力度,切实改善司法公开的物质条件;要深入查找推进三大平台建设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着力加以解决,不断提高司法公开的物质保障水平。

14、加大宣传力度。围绕司法公开目录,利用原有栏目坚持做好常态化宣传。要策划集中宣传活动,通过典型宣传、网络宣传、举办“开放日”活动等,不断掀起宣传高潮,推动我院工作全面公开、实质公开。同时,还要利用法院司法公开平台,宣传我院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做法和成效,充分展示人民法院公开透明、阳光司法的良好形象。

三、任务分解

(一)立案公开

1、设立立案、信访服务窗口。

2、在立案信访接待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导诉台,配备导诉人员,提供诉讼引导、诉讼指导服务,告知诉讼风险,查询案件信息,解答诉讼疑问,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3、在立案大厅向当事人免费提供常用法律文书样式、诉讼服务指南。

4、通过公告栏、电子触摸屏、网站向当事人公开本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分工,诉讼费收费标准和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的条件、诉讼费退还程序、所需材料。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以及立案、审理、执行的工作流程。

5、在立案大厅和网站公开诉讼和执行风险提示;公开服务承诺、管理制度、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6、提供便民服务,公开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和程序,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渠道。

7、审查立案时,立案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法院受理案件必备的条件和要求。

8、对于起诉材料、手续不全的案件,应向当事人全面释明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办理的手续。

9、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告知当事人,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须知和廉政监督卡等。

10、对于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的案件,应当及时将不予受理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驳回申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并说明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的理由,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救济途径。

11、在公告栏、电子触摸屏、网站、官方微博公开司法救助的条件和范围,为经济确有困难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

12、完善案件信息网上查询系统,当事人凭密码通过政务网站、12368诉讼服务热线获取案件的案号、立案日期、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开庭时间和地点、案件审理进度等信息。

13、在立案大厅设置人民调解工作室;将人民调解员的姓名、照片、以及相关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等在立案大厅和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开。

14、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在网站设置举报投诉专栏,受理当事人有关廉政、审判作风方面和司法公开工作的投诉,由工作人员记录举报投诉信息,交有关部门核查,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并回复投诉人。

(二)庭审公开

15、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所有案件均应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16、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严格依照相关诉讼法规定时限发布开庭公告。案件案号、案由、当事人、开庭时间、开庭地点、承办法官、合议庭成员等信息,通过公告栏、电子触摸屏、政务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形式向社会公告。

17、在网站上公开人民陪审员名册。

18、公开审理的案件,社会公众持有效证件,可以进入法庭旁听;有较多媒体记者旁听的,可以设置媒体席;因审判场所等客观因素所限,可以发放旁听证,并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立同步庭审视频室,以满足社会公众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

19、每年选择一些社会关注度高、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在网站、官方微博进行庭审网络直播。

20、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

21、加强巡回审判工作,公开庭审过程,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22、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实现庭审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23、依法向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包括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的回避、要求证人出庭、申请鉴定等权利和遵守法庭纪律等义务;及时送达保全裁定、中止诉讼裁定等文书;以及根据审理进展情况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

24、告知双方当事人相关重大程序事项,如延长审限、合议庭组成人员变更、是否准许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委托鉴定等。

25、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公开。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证人、鉴定人因故不能出庭或者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远程或在相关场所作证、接受询问。

26、实行诉讼档案公开查询制度,方便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按照有关规定查阅和复印相关卷宗档案。推进诉讼档案电子化进程,逐步建立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询平台、实现电子化阅卷。

(三)执行公开

27、通过法院网站、电子触摸屏等载体,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收费标准、执行风险、执行规范、执行程序等信息。

28、在当事人申请立案后,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在执行中的权利义务及其承担的风险,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29、当事人凭密码通过网站、12368诉讼服务热线获取执行案件当事人情况、立案信息、执行人员名单、被执行财产信息、执行中止情况和理由、结案信息,执行异议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情况的听证信息等内容。

30、人民法院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重大措施后,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执行款项的收取发放、执行标的物的保管、评估、拍卖、变更中的重要环节和重要事项,也应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

31、通过网站公开选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条件、程序,向社会公布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名单。

32、案件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的,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评估、拍卖的过程和结果。探索利用市场交易平台或者互联网竞价拍卖,确保司法拍卖的公正、公开、公平。

33、在执行过程中,及时向申请执行人通报案件执行进展情况。

34、及时告知当事人执行救济的权利。

35、对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的案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以及不能及时执结的原因。

36、通过网站、相关媒体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开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37、实施重大的执行行为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现场监督。

(四)听证公开

38、对开庭审理程序之外的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实行公开听证。

39、听证前应公告听证事由、时间、地点、听证法官、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等。

40、听证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等,参照庭审公开的有关规定进行。

41、人民法院对符合听证条件的申请再审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公开听证。

42、对执行案件中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中止或终结执行、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以及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听证的重大执行事项,应当组织公开听证。

43、人民法院审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在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前,为查明案件事实,审查执行依据,可以组织当事人听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

44、对于涉及人数众多、群众反映强烈、争议较大、多次上访以及在社会上引起重大影响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组织听证。

(五)文书公开

45、合议庭制作裁判文书,应当阐明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理由和依据,还可以视情况附以表格、图示等方式,方便当事人理解。

46、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依法、全面、规范地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并在网站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网址链接。

47、利用官方微博,以提供链接或微博等形式,发布社会关注度高,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的裁判文书。

(六)审务公开

48、在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布人民法院基本情况,审判业务部门审判职能、人员状况、工作流程、管理制度等基本情况和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重要活动部署、规范性文件等信息。

49、通过审理案件,总结审判经验,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通过各种形式指导审判业务工作,不涉及审判秘密的,应当公开。

50、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凭有效证件申请查阅案件卷宗正卷的有关材料,人民法院应提供专门场所方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查阅。

51、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有利于促进有关单位科学决策、改进工作,不断提高科学管理和依法行政水平,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积极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司法建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52、完善新闻发布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新闻发布会、座谈会、通气会以及组织集体采访、接受媒体专访、发布新闻稿等形式,及时、准确发布法院工作信息。

53、完善法院“公众开放日”制度,邀请社会公众参观人民法院司法活动场所,指定专人向社会公众介绍法院情况。

54、加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工作,提高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的比例。推进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送达、涉诉信访等工作,扩大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司法活动的范围。

55、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咨询专家等制度和法官与律师正常交往机制,增强司法公开和接受监督的实效。

56、完善网络舆情研判、应对机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各界的关切。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体加强与社会公众的对话与交流,使群众更加了解法院,理解和支持法院的工作。

57、充分听取、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基层群众等社会各界对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8、高度重视手机及时通信模式的建设与完善,逐步改变“传统上网模式比重大,及时通信模式比重小”的局面,进一步丰富司法公开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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