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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秀萍诉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2014-09-25 17:13:44 来源: 本站

[裁判摘要]

本案中,各方对刁铁就餐后突发疾病死亡的事实无异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因此,对这一条款如何理解成为本案的关键。

1、刁铁会后被单位安排到平泉县凤凰大酒店就餐,接待承钢生产计划部领导是否属于工作时间?

属于工伤的情形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刁铁作为一家企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其工作中的属于个人的时间少之又少,正常上班的时间和单位统一安排的商务接待、部门对接、不可避免的工作交流,所有这些构成了刁铁的工作内容

2、刁铁会后被单位安排到平泉县凤凰大酒店就餐,接待承钢生产计划部领导是否是在工作岗位

本案原告白秀萍的丈夫刁铁系第三人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承德柏泉铁矿生产科副科长。刁铁作为第三人单位负责生产经营的副科长,在参加完单位召开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会议后,参与接待相关企业领导,属于企业的正常往来,其行为属履行工作职责。

 

原告白秀萍,女,1963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被告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承德市都统府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周济民,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印,该局法制科副科长。

第三人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承德柏泉铁矿。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二道河子村。

法定代表人孙立,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云杰,该矿安全科科长。

 

原告白秀萍诉称,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1、按照用工单位即本案第三人、知情人陈述的经过,刁铁属于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刁铁是第三人单位职工,任生产副科长。2013314日下午16柏泉铁矿组织召开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会议,会议于1710分结束。会后单位安排部分人员到平泉县凤凰大酒店就餐,接待承钢生产科计划科长白景志,陪同人员包括刁铁。约1720分左右,刁铁和一部分人员先期到达饭店,1740分左右刁铁突然口角歪斜、口吐白沫,并处于昏迷状态,后王海东、冀瑞峰等人将其送往平泉县医院救治,因抢救无效死亡。

刁铁作为生产科副科长,按照单位统一要求接待集团对口领导,作为商务洽谈、工作对接、联络感情的重要方式,这不是一个只吃饭的场合。必然是白天会议、工作的必然延续,当然属于工作时间。

2、原告请求应该得到支持的法律上的理由:属于工伤的情形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刁铁作为一家企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其工作中的属于个人的时间少之又少,正常上班的时间和单位统一安排的商务接待、部门对接、不可避免的工作交流,所有这些构成了刁铁的工作内容。这样还有什么理由认为刁铁发病时不是出于工作状态呢。

综上,被告在没有查明相关事实的情况下,脱离实际,不加分析地将刁铁死亡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符合法律确定工作制度的精神。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经调查,承德柏泉铁矿的工作时间为早8点到中午12点,下午130分至5点。2013314日下午5下班后,承德柏泉铁矿技术科副科长董保中开车拉着刁铁、冀瑞峰、王海东三人去平泉县凤凰酒店等领导及承钢的客人、大约1740分左右刁铁突发疾病,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刁铁下班后到酒店就餐,接待承钢生产计划科科长是中央明令禁止的活动。因此,刁铁下班后到酒店就餐不属于劳动者为正确履行职责所做的后续性的工作时间及后续性工作的延续。同时也不属于处于工作岗位上。刁铁1740分在酒店突发疾病也就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依据准确,程序合法,请予维持。

 

第三人述称,刁铁是我们单位生产科副科长。2013314日下午4柏泉铁矿组织召开科级以上干部会议,会议于510分结束,会后安排部分人员到平泉县凤凰大酒店就餐,接待承钢生产计划部科长白景志,陪同人员包括刁铁,约520分左右刁铁和一部分人员先期到达饭店。540分左右刁铁突然口角歪斜、口吐白沫,并处于昏迷状态,后经王海东、冀瑞峰等人送往平泉县医院救治,后医治无效死亡。我单位同意认定刁铁为工伤。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原告白秀萍的丈夫刁铁系第三人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承德柏泉铁矿生产科副科长。2013314日下午16,承德柏泉铁矿召开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会议,会议于1710分结束。会后单位安排部分人员到平泉县凤凰大酒店就餐,接待承钢生产计划部领导,陪同人员包括刁铁。约1720分左右,刁铁和一部分人员先期到达饭店后。1740分左右刁铁突然口角歪斜、口吐白沫,并处于昏迷状态,后经单位同事将其送往平泉县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2013315死亡。原告向被告申请刁铁工伤认定,被告于2013109作出工伤认定编号为,20131788号工伤认定决定,对刁铁不予认定工伤。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第20131788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刁铁死亡属于工伤。

 

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原告白秀萍的丈夫刁铁系第三人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承德柏泉铁矿生产科副科长。刁铁作为第三人单位负责生产经营的副科长,在参加完单位召开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会议后,参与接待相关企业领导,属于企业的正常往来,其行为属履行工作职责。刁铁在就餐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第二日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的情形。被告作出的对刁铁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被告提出的刁铁突发疾病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抗辩意见证据不充分,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出的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的诉讼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227判决:

撤销被告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109作出的编号为20131788号工伤认定决定,并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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