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25 17:35:06 来源: 本站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裁定书。
三、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四、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
裁裁决;
五、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债务人自收到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支付令可以作为执行根据。
六、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如,依据刑法判处罚金、没收财产
或者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等。
七、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的裁决书。只要仲裁裁决是由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作出的,都可以作
为执行的根据。“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指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依照仲裁
法设立的仲裁机构,以及设区的市根据需要依照仲裁法设立的仲裁机构。
八、公证机构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
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
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九、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随着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深入,由人民法院负
责执行的法律文书还会逐渐增多。
上述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具有给付内容,比如,给付金钱,交付某种物品,或者
要求从事某种行为,变更判决和确认判决一般不发生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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